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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鼎基钢铁铸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2366****356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05民初64号
    案号 (2021)冀0505执3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3
    发布日期 2021-09-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任丽霞偿还原告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3月26日,按月利率9.1‰计算;自2019年3月27日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3.65‰计算); 二、被告陈志勇、河北鼎基钢铁铸件制造有限公司、张丹丹、王宁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97元,由被告任丽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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