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工商莞处字【2017】第1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登记管理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当事人在15日内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2015年及2016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二、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15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吴小飞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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