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龙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6219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武商初字第01541号 |
案号 | (2016)苏0412执54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24 |
发布日期 | 2019-06-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州市武进区西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70万元及利息(暂算至2015年3月16日为253800元,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蒋敏杰、江苏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葛顺海、徐腊妹、葛梦珂、江苏龙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侍荣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高小琴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31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031元,由被告高小琴、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蒋敏杰、江苏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葛顺海、徐腊妹、葛梦珂、江苏龙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侍荣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40201613896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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