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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新房东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文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44384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181民初5043号
    案号 (2017)湘0181执43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14
    发布日期 2018-03-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新房万全(湖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证金29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29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29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被告中新房万全(湖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清楚。被告中新房东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中新房万全(湖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损失21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清楚。被告中新房东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1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6160元,由被告中新房万全(湖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新房东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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