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湖云牧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77498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02民初7310号 |
案号 | (2019)赣0102执9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15 |
发布日期 | 2019-07-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湖云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本金100万元自2018年3月10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湖云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1万元; 三、被告毛诗庆、陈细红、王东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5040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752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退回原告7520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湖云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本金100万元自2018年3月10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湖云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1万元; 三、被告毛诗庆、陈细红、王东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5040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752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退回原告75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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