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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恒阳建设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看小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34741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新4202民初1834号
    案号 (2018)新4202执1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6
    发布日期 2018-04-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恒阳建设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马广磊支付木材款14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投递费556元,共计2106元,由被告四川恒阳建设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负担(原告已交费用21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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