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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昌元防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505****268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05民初954号
    案号 (2019)豫0105执259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1-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南昌元防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9万元、代偿款项345817.1元、违约金、滞纳金及利息(分别以141513.05元、55324.6元、148979.45元为基数,分别自2017年9月28日、2017年11月30日、2018年3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律师费5000元; 二、被告杨治国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中有关代偿款项345817.1元、违约金、滞纳金及利息、律师费5000元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治国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昌元防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河南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36元、公告费240元,由原告负担1076元,由二被告负担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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