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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榆林)煤安罚﹝2021﹞138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处15万元罚款;2.处5万元罚款;合并处20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6
    决定机关 榆林市能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