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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90032****005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123民初1433号
    案号 (2021)黔0123执28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1-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齐天安全玻璃有限 公司货款 149,639.00 元及违约金(自 2019 年 11 月 01 日起 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止的违约金,以到期未付的货款 4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原告起诉时(2021 年 04 月 21 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 倍的标准计算;自 2019 年 12 月 0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0 日止的违约金,以到期未付货款 9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 原告起诉时(2021 年 04 月 21 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 倍的标准计算;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至尚欠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尚 欠货款 149,639.00 元为基数,按照原告起诉时(2021 年 04 月 21 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 4 倍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中晨路桥建筑(北京)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齐天安全玻璃有限 公司律师费 14,000.00 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齐天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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