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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3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桃李湖滨项目生活区设置的一组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于2021年07月06日10时00分被我局队员检查到存在垃圾错投情况,其中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投放了泡沫板,泡沫板属于可回收物,应投放至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中投放了牙膏皮,牙膏皮属于其他垃圾,应投放至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为该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属于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为一年内第三次从事该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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