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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4月12日04时46分,我局执法人员韩路平、李科军根据群众举报发现当事人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萧山区新塘街道行头村萧政储出(2019)20号地块工地涉嫌进行夜间施工,且现场未能出示夜间作业证明,涉嫌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0年04月15日立案。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11日22时起,在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仍在萧山区新塘街道行头村萧政储出(2019)20号地块工地13号楼顶楼屋面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当晚约有12名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动用了混凝土车15辆,混凝土泵车1辆,施工时产生了较大的噪声,被执法人员于2021年04月12日04时46分发现并查处。当事人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因工艺需要未能及时停工,施工至12日上午8时左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