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05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谢清、沈水龙经调查发现,2021年4月12日14时00分,当事人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余杭区崇贤街道前村街余政储出【2019】56号地块开发项目工地大门西侧50米处因施工需要,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使用一辆混凝土泵车占道施工。2021年04月18日,当事人现场指认并承认当日案发实情,后经当事人接受调查时表述占道长6米,宽2.2米,面积为13.2平方米。当事人12日20时50分后已经整改,当事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2600)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崇贤支行或通过支付宝扫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1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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