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综执罚字〔2020〕第850501200729005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07月10日15时50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北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西野风韵四期工地生活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不规范:宿舍C东侧设置了两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在宿舍B东侧水池旁设置了一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在食堂门口设置了一个黄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按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该生活区设置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行为属于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1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9 |
决定机关 | 区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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