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沪工商检处字〔2017〕第3202017100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5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10
    决定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
    法定代表人 张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