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沪食药监(长)罚处字[2016]第23201654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null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25 |
决定机关 |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穆荣均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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