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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食药监(长)罚处字[2016]第23201654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null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25
    决定机关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穆荣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