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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林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5850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481民初4156号
    案号 (2016)浙0481执37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08
    发布日期 2017-02-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浙江凯达奔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35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26元,减半收取计4313元,由被告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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