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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锐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2431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07民初1857号
    案号 (2020)桂1103执6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1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 判令被告广西锐邦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本金17800000元及利息(利息、复利和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计算方法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二、 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有权对被告贺州金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座落:贺州市桂管理区207国道南面、富江东面F地块 地号:贺州国用(2012)第22006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 被告谢飞对被告广西锐邦实业有限公司所负担之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200元由被告广西锐邦实业有限公司、谢飞、贺州金湾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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