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锐邦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02431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203民初590号 |
案号 | (2020)桂0203执12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贺州合黄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500000元; 二、被告贺州合黄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利息人民币1342440.46元、罚息人民币3986775.24元、复利人民币537176.20元(该利息自2016年1月28日起计至2017年1月25日止,罚息从2017年1月26日暂计至2019年1月15日,复利从2017年2月21日暂计至2019年1月15日,之后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依法另计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锐邦实业有限公司、广西新桂控股有限公司、广西联洋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贺州金湾置业有限公司、谢庆坎、谢庆灵、苏兴权、苏宏民、谢五一、谢飞对被告贺州合黄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贺州合黄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632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公告费30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93932元,由被告贺州合黄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锐邦实业有限公司、广西新桂控股有限公司、广西联洋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贺州金湾置业有限公司、谢庆坎、谢庆灵、苏兴权、苏宏民、谢五一,谢飞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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