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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天保百恒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58****58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6民初16019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44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日期 2021-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阳志杰与被告天津助商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天保百恒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万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志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阳志杰自愿撤回对被告天津助商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万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予。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一天津天保百恒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签订的《楼宇认购和约》;2、判令被告一天津天保百恒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60000元;3、判令被告四好房(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会员服务费15000元;4、判令被告二天津助商达商贸有限公司对第2项诉讼请求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三天津万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第2项诉讼请求在30000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返还责任;6、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5年9月14日原、被告签订楼宇认购和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锦润华庭1号楼3门301号,原告交付了30000元定金,现被告未依照约定履行,故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确认原告阳志杰与被告天津天保百恒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签订的《楼宇认购协议》解除;二、被告天津天保百恒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9日前向原告阳志杰双倍返还其交纳的定金60000元并返还其交纳的会员服务费10000元;被告天津天保百恒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天津天保百恒投资有限公司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原告阳志杰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针对原告在本案中诉请的定金返还以及会员服务费一事别无其他纠纷。本案诉讼费837.5元,由原告阳志杰自愿负担(已交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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