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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彩云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28173****51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203民初634号
    案号 (2021)赣0203执1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彩云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袁美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珠山区盈鑫世纪食品商行支付货款人民币204,7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照2020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30%,从2020年7月1日开始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珠山区盈鑫世纪食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6元,由被告江西彩云食品有限公司、袁美良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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