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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佳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31****536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11民初5363号
    案号 (2019)皖0111执69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20-0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巢湖长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费计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案件受理费229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976元,由被告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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