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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杭州融祥置地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融祥置地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3月11日10时30分,我局直属中队执法队员在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石祥路杭政储出【2018】43号地块商品住宅工地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当事人在工地大门口设置了两只黄色垃圾桶,其中一只桶内有菜叶等易腐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当事人作为该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监督的责任人,未起到有效监督管理作用。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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