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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拱城法罚字[2019]第410058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融祥置地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杭州融祥置地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融祥置地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19年03月11日9时30分。我局直属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融祥置地有限公司在拱墅区石祥路与通益路交叉口东北侧杭政储出[2018]43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工地正在进行施工建设,现场有桩机23台,其中三轴水泥搅拌桩机3台,钻孔灌注桩机20台。已完成钻孔灌注桩32根(其中10根桩径600mm,有效桩长45米;16根桩径700mm,有效桩长45米;6根桩径700mm,有效桩长35米),已完成围护桩三轴水泥搅拌桩61幅(桩径850mm,桩长7.5米)。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相关审批手续,现场情况已拍照取证。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建设,补办手续,并按已完成工程造价为壹佰零肆万捌仟伍佰叁拾捌元整(1048538元)的10%,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肆仟捌佰伍拾叁元整(104853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27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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