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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电机厂机电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1012****94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335号
    案号 (2021)黑0110执恢8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电机厂冷作加工厂给付原告哈尔滨黎明气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7 511元,于2015年8月31日以前一次付清; 二、被告哈尔滨机电厂机电工业公司对被告哈尔滨电机厂冷作加工厂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17 511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原告哈尔滨黎明气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 063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6 148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3 032元,由被告哈尔滨电机厂冷作加工厂、哈尔滨电机厂机电工业公司连带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二被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前给付原告哈尔滨黎明气体有限公司。 如被告哈尔滨电机厂冷作加工厂、哈尔滨电机厂机电工业公司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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