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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同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2213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鹰民一初字第31号
    案号 (2017)赣06执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3
    发布日期 2017-08-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同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002516.56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欠款本金清偿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68元,由原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844元,由被告江西同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88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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