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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同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2213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洪民二初字第730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730号
    案号 (2016)赣01执2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7
    发布日期 2016-07-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南昌乾庄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97416.67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以6397416.67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6.15%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江西同成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江西同成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徐成追偿。四、驳回原告南昌乾庄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9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徐成、江西同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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