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同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2213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洪民二初字第804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804号
    案号 (2016)赣01执1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3
    发布日期 2016-04-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同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2012年9月10日止的借款利息为235533.33元,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1100万为本金,按同期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6.15%)的四倍计算利息。具体计算方式见附表]。二、被告江西同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6万元。三、被告徐成、罗华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同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170元,由原告南昌市建工资产经营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7163元,被告江西同成实业有限公司、徐成、罗华负担121007元。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