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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兰城工商处字(2018)五第0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反登记管理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已构成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01
    决定机关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
    法定代表人 游锦银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