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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兴隆汽配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082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安高商初字第00063号
    案号 (2016)苏0621执26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08
    发布日期 2017-01-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兴隆汽配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国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并按照年息9.225%计算利息,其中50000元货款利息自2014年2月24日计算至2015年1月13日为4097.44元,另外50000元货款利息自2014年5月24日计算至2015年1月13日为2944.31元,利息共计为7041.75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取1228元,由被告江西兴隆汽配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56元(该院开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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