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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兴隆汽配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小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082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红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东执字第013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25
    发布日期 2016-0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龙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90万元二、被告陈龙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自动履行止)三、被告陈小平、江西兴隆汽配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小平、江西兴隆汽配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龙闽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龙闽承担,该款随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被告陈小平、江西兴隆汽配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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