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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金威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国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14659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9004民初839号
    案号 (2017)鄂9004执9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2
    发布日期 2017-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金威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仙桃市元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50万元,并按约定的利率(自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1月12日按月息15‰计算,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法院判决指定的日期按月息20‰计算,扣减已付利息461832元)支付利息。 二、被告胡国俊、胡治洪对上列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仙桃市元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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