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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光彩(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143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01民初10019号
    案号 (2020)京0101执恢1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1-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朱黎明与任伟、刘毅、生鸿昌、光彩(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2016年1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8年10月23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光彩(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退还朱黎明800万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光彩(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朱黎明以467万为基数,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光彩(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朱黎明以333万为基数,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五、驳回朱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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