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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赣州科翔电子科技一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2259****149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6民初42103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153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2
    发布日期 2021-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11615487】。原、被告各方共同确认,被告信丰文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深圳市贝加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78323.72元。原告与被告一致同意,被告分十一期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深圳市贝加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开户行:浦发银行深圳新安支行,账号79150154740008154):第一期,被告于2021年4月17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第二期,被告于2021年5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元;第三期,被告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元;第四期,被告于2021年7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元;第五期,被告于2021年8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元;第六期,被告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40000元;第七期,被告于2021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40000元;第八期,被告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40000元;第九期,被告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40000元;第十期,被告于2022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40000元;第十一期,被告于2022年2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38323.72元;二、被告付清上述款项后,原、被告就本案纠纷的全部权利义务就此终结,双方均不能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若被告任一期未按前述约定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就378323.72元中剩余未支付全部款项及逾期利息(以378323.72元剩余支付部分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期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自逾期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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