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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金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根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6161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淮开民初字第0057号
    案号 (2015)淮开执字第004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6
    发布日期 2016-09-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高杰、任丽芳与被告淮安金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的编号为CF-2000-017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淮安金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杰、任丽芳返还购房款28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高杰、任丽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9元,减半收取2829元,由被告淮安金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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