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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旭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7222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北民初字第4523号
    案号 (2016)鲁0203执16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8
    发布日期 2016-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仲润、于仲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辰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 二、被告于仲润、于仲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辰利息(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 三、被告于仲润、于仲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辰垫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8万元; 四、被告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青岛黄海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原名青岛海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青岛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14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于仲润、于仲高、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青岛黄海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原名青岛海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青岛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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