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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旭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7222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北民初字第997号
    案号 (2016)鲁0203执7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4
    发布日期 2016-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沈卫、吕敏华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206666元; 二、被告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沈卫、吕敏华补偿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沈卫、吕敏华违约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一至三项共计236666元,被告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卫、吕敏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0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230元,由原告沈卫、吕敏华承担10元,由被告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承担7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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