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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旭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7222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北民初字第3581号
    案号 (2015)北执字第026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市北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19
    发布日期 2016-0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学玲购房款人民币3900000元,并支付利息1541288.67元; 二、被告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学玲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10888元; 三、被告于仲润对于上述一、二项所确定的金钱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0711元,退还原告16447元,剩余44264元,由原告刘学玲承担443元、被告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及被告于仲润承担438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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