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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02455****02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甘04民初4号
    案号 (2020)甘04执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甘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肃宏达铝型材有限公司铝型材材料款4196000元,违约金1258800元; 二、被告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肃宏达铝型材有限公司铝型材材料款432971.41元,违约金129891元。被告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北京天中铮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510.6万元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肃宏达铝塑业有限公司铝型材材料款1194202.51元,违约金358261元;被告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90.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北京天中铮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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