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02455****02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024民初1525号
    案号 (2019)冀1024执25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20-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敬2013年9月3日的借款本金41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的利息及以借款本金4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同时,以借款本金4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 二、被告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敬2014年7月1日的借款本金155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的利息及以借款本金15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同时,以借款本金15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 三、被告陈助国对被告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及滞纳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43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