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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468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0民终5914号
    案号 (2019)冀1024执15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9
    发布日期 2019-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4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 二、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陈助国偿还李泽丞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及利息(其中第一笔借款利息以人民币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2月17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第二笔借款以人民币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13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三、驳回李泽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5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22500元,由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陈助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00元,由被上诉人李泽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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