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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明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霍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398276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朝民(商)初字第66581号
    案号 (2016)京0105执199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2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苗京丽与被告北京明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五月一日签订的《明禹地产委托代理合同》已于二○一六年三月一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明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苗京丽租金七千二百元和违约金七千二百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明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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