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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208****27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3026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30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9
    发布日期 2019-05-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菊红与被告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沈阳禹铭企业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于2014年12月30日签订的《禹铭P2R份额认缴确认书》;解除原告张菊红与被告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4年12月30日签订的《咨询与服务协议》《权益转让协议》(上述确认书及协议的合同编号:P2R-2014-HEB-00137); 二、被告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菊红认购款270,000元; 三、被告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菊红违约金33,971元; 四、被告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菊红溢价款81,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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