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208****27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3026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30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9 |
发布日期 | 2019-05-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菊红与被告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沈阳禹铭企业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于2014年12月30日签订的《禹铭P2R份额认缴确认书》;解除原告张菊红与被告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4年12月30日签订的《咨询与服务协议》《权益转让协议》(上述确认书及协议的合同编号:P2R-2014-HEB-00137); 二、被告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菊红认购款270,000元; 三、被告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菊红违约金33,971元; 四、被告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菊红溢价款81,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禹铭鼎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