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永市监处字〔2020〕1919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127包“炎亭渔夫”鱼豆腐产品;二、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19 |
决定机关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林洁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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