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永公(消)行罚决字〔2018〕049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1036号的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法定代表人:林洁)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之内将罚款交至永嘉县上塘镇环城西路623号永嘉县建设银行(永嘉县财政专户账号:33001627635050002587101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永嘉县公安消防局 2018年9月11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11 |
决定机关 | 永嘉县县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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