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永文罚字〔2018〕第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永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文罚字〔2018〕第5号名称: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25116414Q法定代表人:林洁住所: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1036号接群众举报,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KTV包厢接纳未成年人。2018年3月2日15时55分,永嘉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向该场所楼面主管**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1036号的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B31包厢发现有6名疑似未成年人正在消费。执法人员现场让该6名消费者分别填写了《经营场所消费者现场情况提取单》,显示6名消费者姓名和出生年月如下:***、***、***、***、***、***。执法人员查看收银系统,系统显示B31包厢正在消费。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当事人整改,对B31包厢予以清场。执法人员对现场及执法情况予以拍照、记录固定。检查时该场所楼面主管**在场全程陪同。检查到16时40分结束。该场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3月5日,本案经批准后以一般程序立案。执法人员于3月8日前往永嘉县公安局查阅当地户籍证明,最终确认6名消费者确为未成年人,具体信息如下:***、***、***、***、***、***。执法人员又于3月9日前往永嘉县教育局查询学籍系统,证实该6名未成年人在瓯北第一中学九年级6班就读,是在校学生。13日,对受该场所法定代表人林洁委托的**进行询问调查,**在谈话中对6名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身份和其他身份信息予以认可,并承认了该场所于3月2日接纳该6名未成年人的事实。**还表述当天下午该场所B31号包厢对6名消费者予以清场,无经营所得。**在相关案件证据上签字认可。经调查取证,办案人员确认了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3月26日,本案经批准调查终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情节如下:3月2日13点左右,在1名成年人的带领下,***、***、***、***、***、***等6名未成年人进入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在B31号包厢里消费。成年人离开后,15时55分,永嘉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后对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永嘉县锦江大酒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10 |
决定机关 | 永嘉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