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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公(消)行罚决字〔2017〕03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1036号的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法定代表人人:林洁)消控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的处罚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之内将罚款交至永嘉县上塘镇环城西路623号永嘉县建设银行(永嘉县财政专户账号:33001627635050002587101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永嘉县公安消防局 2017年9月1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19
    决定机关 永嘉县公安消防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