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永文罚字〔2016〕第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永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文罚字〔2016〕第42号当事人: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洁住所:永嘉县瓯北镇双塔路1036号2016年9月22日2时15分,永嘉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向经理***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永嘉县瓯北镇双塔路1036号的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仍在营业,查看收银系统,发现有B25等17个包厢还有人在消费。执法人员到B25包厢查看,确实还有消费者在消费。执法人员对现场及执法情况予以记录和拍照固定,并当场要求当事人清场、改正。检查时该场所经理***在现场陪同。检查到2时35分结束。初步检查发现,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涉嫌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9月22日,经批准后,以一般程序立案。同日,对受该场所法人代表林洁委托的***进行询问调查,***在谈话中承认了该场所于9月22日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并在相关案件证据上签字认可。经调查取证,办案人员确认了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当天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10月7日凌晨2点25分,执法人员对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该场所还在营业。执法人员对现场予以拍照固定取证,并当场要求当事人清场。12日,该场所送来报告对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已整改。20日,***在案件调查期间,实名举报2家黑网吧信息。执法人员根据该信息对该2家黑网吧进行了取缔,并对经营黑网吧的负责人进行了调查。10月24日,本案经批准调查终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情节如下:9月22日凌晨2点以后,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B25等17个包厢还有消费者在消费、2点15分,永嘉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对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永嘉县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涉嫌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9月22日因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被立案查处之后,没有改正,10月7日,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复查,仍然还在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属情节严重;12日,该场所送来报告对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已整改,属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0日,吴俊在案件调查期间,实名举报2家黑网吧信息。执法人员根据该信息对2家黑网吧进行了取缔,并对经营黑网吧的负责人进行了调查。属配合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02 |
决定机关 | 永嘉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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