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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洞国税罚[201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市洞头锦华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逾期未申报
    行政处罚内容 该单位所属时期2013-02-01~2013-02-28增值税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13年3月18日向该单位邮寄(挂号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洞国税)限改[2013]10号,并于2013年3月21日在洞头国税网站上进行公告(洞头国税公告[2013]3号),责令该单位在该公告发布之日起15内向我局办理纳税申报,该单位仍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并且至今未申报。 证据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据二、公告截图;证据三、申报明细截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5-24
    决定机关 区国税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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