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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怒环罚〔201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违法倾倒固体废物。 二、私设排污口。
    行政处罚内容 (一)违法倾倒固体废物。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向怒江倾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置倾倒在怒江附近的碎石碎渣,并处以罚款4万元(大写:肆万元)。(二)私设排污口。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立即封堵私设的排污口,对沉淀池进行升级改造,并处以罚款3万元(大写:叁万元)。综上,罚款人民币合计7万元(大写:柒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0
    决定机关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