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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建瓯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78373****713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783民初1059号
    案号 (2019)闽0783执11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6
    发布日期 2019-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詹成茂、雷月仙自愿于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拖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截算至该日止已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具体金额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电脑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 二、如果被告詹成茂、雷月仙能按上述时间履行还款,此后的还款时间仍按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编号A:[商]字[南平]行[建瓯]支行[2011]年[128]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履行。如果被告詹成茂、雷月仙未能按上述时间履行或在今后履行涉案《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过程中发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义务的情形,原告有权单方终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就被告詹成茂、雷月仙所欠的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被告詹成茂、雷月仙自愿于2018年9月30日协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办理涉案建瓯市泛华广场A-9#3层三层商场02商用房的抵押登记手续,建瓯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督促被告詹成茂、雷月仙并配合其办理抵押登记。 三、上述房产抵押登记办妥后,或被告詹成茂、雷月仙逾期仍未协助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有权以上述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 四、被告建瓯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涉案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办妥时,该连带清偿责任免除)。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898元,减半收取计6449元,由被告詹成茂、雷月仙共同负担。于2018年9月30日直接交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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